颇受社会关注的古月诉张弘一案,日前由海淀法院一审判决,张弘败诉。对此,张弘不服,已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张弘称:1995年4月至5月,古月两次到广州、南海等地演出,其间,张弘陪他到南海的九江,从车贩子手里买了一辆走私入境的“宝马”车,古月支付现金27万元,并将车暂时寄放在张弘处半年多。1996年初,古月通知张弘将车运到北京,车一到京,即被崇文区工商局扣留。不久,“宝马”被崇文区工商局当作“赃车”处理掉了。
1997年初,古月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张弘“违约”,要求赔偿。古月称他与张弘有“代购汽车”合同,现在汽车被扣,责任在张弘,而张弘则坚称,根本没有什么“合同”。
张弘向法庭提供了目击古月在南海购车的若干人证,并作了几点陈述:一认为这是诬告,并保留起诉对方的权利;二古月购买走私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:在内海、领海运输、收购、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,或者运输、收购、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、物品,数额较大、没有合法证明的,将以走私罪论处。根据处罚走私罪的第一百五十三条: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这就是说,走私与“买私”同罪,被处罚的尺度一样。据介绍,目前国家收税后进口的“宝马”车价至少在50万元以上,27万元买“宝马”,肯定是走私车,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,如果古月确确实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购买走私车,他会不会被定罪呢?